公告]圣达生物: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657号)
(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
券”、“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圣达
生物”、“发行人”或“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发
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发行人
会计师”)、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评估机构”)对相关问题进
行了核查和落实,并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
现就反馈意见涉及问题的核查和落实情况逐条说明如下(本回复中的简称与
《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已用楷体加
申请人前次募集资金为2017年首发上市。(1) 前募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
体发生变更,请申请人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实施主体变更后是否为控股子
公司,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前募变更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前募项目实施进度是否符合预期,是否发生延期,若延
期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前募项目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实施主体变更后是否为控股子公司、
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9月
25日召开2018年头部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1、年产100吨纳他霉素和80吨ε-聚赖氨酸盐酸盐技改项目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00吨纳他霉素和80吨ε-聚赖氨酸盐酸
盐技改项目”原计划由子公司新银象实施,实施地点于天台县新银象已建厂区和
始丰路南面的天台溢滔新建厂区内。
现因公司对各主要产品布局规划进行调整,为便于生产管理、提高募投项目
的实施效率,更好的发挥协同效应,公司拟将上述实施地点全部变更为新银象已
建厂区,其他内容不变。变更的基本情况如下:
该募投项目变更仅对实施地点的其中一部分作了调整,不涉及实施主体、募
集资金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的变更。实施地点全部变更为新银象已建厂区,有利
于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率和公司的生产管理,更好的发挥协同效应,实现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蕞大化。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2、浙江省圣达生物企业研究院项目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浙江省圣达生物企业研究院项目”原计划由子
公司新银象实施,实施地点于天台县新银象已建厂区内,拟新建研发中心大楼,
楼内包括微生物实验室、分析实验室、稳定性实验室、应用实验室、中试研究室
等,采购所需的研发和检测设备等相关仪器,建设研发中心的水、电、汽、电讯、
环保、安全等公用设施或服务性设施。
为借助杭州的地理优势、政策引导及信息资源,吸引高端技术人才,加快募
投项目建设,公司拟以新银象设立子公司浙江圣达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
目的实施主体,在杭州市经济开发区生物医药加速器(和达药谷)租赁1,360多
平方米厂房建设研究院,包括微生物实验室、分析实验室、应用实验室等。变更
该募投项目变更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将实施地
点由天台县变更为杭州市,由在杭州新设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有利于更好地
整合优势资源,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用,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
一步推动公司的发展。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具有合理性,变更后的实施主体
圣达研究院为新银象的全资子公司,拟通过新银象向其增资的方式实施该募投项
目,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前募变更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9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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