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1998]175号)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甬台温高速公路温州段是国家规划建设的同江至三亚国道主干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浙江省境内宁波――台州――温州高速公路的关键工程,也是我市“跨世纪百项工程”的重中之重项目,对于缓解104国道温州境内交通紧张状况,加速温州交通枢纽的形成,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确保此项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省内各地(市)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标准及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甬台温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征地拆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甬台温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起自乐清市湖雾街,经乐清、永嘉、瓯海、瑞安、平阳、苍南县(市、区),止于苍南县分水关,全长约160公里。主线按设计用地范围征地,有关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场地按工程建设需要随路同征。凡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有关乡(镇)、村、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服从甬台温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建设需要,按本通知实行依法征地和限期拆迁。沿线各县(市、区)土地、规划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征地手续。
二、甬台温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沿途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原则是:依法征地,各县(市、区)包干,一步到位,不留尾巴,节约归己,超支不补。市人民政府委托温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同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包干协议,按协议总额增加10%作为包干系数,由各县(市、区)政府包干、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搞好宣传动员,落实好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建设单位顺利进场施工。
温州市市属企事业单位拆迁、划拨国有土地等事宜,由温州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理。
(一)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征用耕地每亩12000元;非耕地每亩6000元。荒山、河滩不予补偿。国有土地办理划拨手续。
(二)果树补偿标准(含移栽或砍伐工费):
1、柑树每亩按130株,桔树每亩按70株计算。幼龄期每株10元或每亩1300元;始果期每株30元或每亩3900元;盛果期每株50元或每亩6500元;衰老期每株25元或每亩3250元。
2、杨梅树:每亩补偿不超过40株,幼龄期每株15-30元;始果期每株50-70元;盛果期每株100-150元;衰老期每株50元。
3、枇杷、梨、桃等其它果树参照柑、桔树的补偿标准,其中枇杷、梨、桃树每亩数量不超过45株。
1、杂木:以树木的中径计算,1-3厘米每株1元;3-5厘米每株2元;5-10厘米每株4元;10-12厘米每株5元;12厘米以上每株8元;由树木所有者砍伐出售。
2、杉树、柏树:以树木的中径计算,小于8厘米每株15元;8-15厘米每株30元;大于15厘米每株20元;由树木所有者砍伐出售。
3、茅竹每50千克20元;水竹每50千克12元。
(四)粪坑补偿标准:条石结构每立方米70元;块石结构每立方米60元;砖石结构每立方米50元。
(五)坟墓:每穴补偿费200元。
(六)凡在本通知发布以后抢种的果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四、拆迁住宅和企事业单位用房的补偿规定:
(一)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国家、省、市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的补偿标准,房屋平均每平方米补偿260元。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构筑物拆迁补偿明细表。房屋拆迁评估等级和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被拆除的民房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的,由所在村给予1:1.2的标准易地安排宅基地(多间拆迁的合并计算),自行拆迁。规划、土地部门要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被拆除的房屋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一律不安排地基。除上部房屋补偿外,原地基作适当的经济补偿。未经批准,违法建房、垒宅基、筑围墙及搭棚屋、简易房等均无偿拆除。
(四)拆迁户的宅基地由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统筹安排,不得自择宅基地。规划、土地部门要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在依法报批宅基地和建房时,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与原房屋相同面积部分免收有关规费。超出部分,由拆迁户按规定交纳有关规费。
(五)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均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其机械设备、生产资料等物,在期限内自行搬迁。按常住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发给一次性搬家费70元;住户全部拆迁的,平均每人一次性发给12个月的临时安家费500元。
(六)拆迁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只作经济补偿不作地基安排。如拆除后严重影响生产能力和工作秩序的,用地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基建计划,自行就地扩建或易地迁建。计划、规划、土地部门及时给予办理拆迁、扩建手续。
甬台温高速公路温州段征地除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费每亩1333元、土地管理费(征地费的3%)外,其他税费按省政府浙政发[1997]252号文件执行,免交造地专项基金、造地费、农保费、农转非补偿金、粮令储备金、教育费附加等其他费税。各县(市、区)政府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六、计税耕地被征用后,免交农业税。粮食定购指标由沿线各县(市、区)政府统一调整解决。
七、根据中央关于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免交造地费。由建设单位出资,每亩补助开发、复垦费4000元,由当地政府承担与征用耕地数量相等的造地任务。征用土地后的劳力不安置,由当地政府通过垦造耕地、调整土地和发展乡(镇)、村经济等办法就地解决,不安排国家招工和农转非。
八、甬台温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是为全市人民服务的公益事业,与城市规划、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征地和拆迁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碍和破坏。
(一)道路范围内的水、电、通信设施,由主管部门限期组织力量及时迁移,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二)根据有关法规、条例,在签订征地、拆迁协议过程中,如果一方有异议,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不履行裁决又不上诉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个别单位或个人提出无理要求,甚至敲诈勒索,阻碍工程施工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乡(镇)、村或主管单位负责做好教育动员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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