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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admin1年前 (2024-09-29)台州产业信息81

  • 【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6.07.24 • 【字 号】台政发[2006]40 号 • 【施行日期】2006.07.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6〕40 号)

  为了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基础,提升民营企 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台州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利用外资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认识 1、充分认识利用外资的重要性。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是顺应国际资本加速转 移、应对激烈区域竞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我市建设长三角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 沿海港口大城市、全国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三大目标的重要保证。全市要进一步统 一思想,充分认识外资带来先进技术、管理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积极影响,克服 “外资怀疑论”和“外资无用论”等思想,确保利用外资“一号工程”深入开展, 千方百计促进我市的外资工作。 2、充分认识“以民引外”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台州民营经济的特点,确立民 营企业利用外资的主体地位,把发挥民营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政府的引导推动相结 合,加强宣传发动,利用考察、论坛等各种形式树立开放理念,进一步提高民营企

  业利用外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积极拓展外资利用领域。进一步开放投资领域,降低外资准入门槛,打破

  政府性资源的部门行业垄断,加大基础设施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利用外资力度,拓展 第三产业引资领域。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涉及面广、经济利益关系复杂、建设经营周 期长等特点,认真筛选、精心包装,将条件成熟、前景和经济效益好的项目选出 来、推出去。

  二、进一步强化利用外资的基础工作 4、加强利用外资项目的推出工作。根据台州经济发展现状和发展要求,积极 推出符合台州产业发展方向的高质量的招商引资项目。一要保证项目推出数量。各 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项目征集、包装和推出。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审核包装,每年要 新推出总量不少于 30 个总投资 500 万美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市经委负责牵头 审核包装,每年要新推出总量不少于 30 个总投资 300 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制造业项 目;市建设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贸易与粮食局 等单位每年各要新推出不少于 10 个的相关行业项目;市港航管理局、市海洋与渔 业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单位每年各要新推出不少于 3 个相关行 业项目。二要加强规范包装,提高项目质量。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总投资 500 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总投资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商业流通等服务业 项目前期工作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并配套准备招商洽谈预案。三是政府 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项目,凡能够进行市场化运作的,要及时推出对 外招商。通过以上工作,市级招商引资项目库要达到 200 个存量。各县(市、区) 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要求每个县(市、区)项目库存量 不少于 100 个、台州经济开发区不少于 50 个。 5、加强利用外资项目库的维护工作。推出项目库、在谈项目库和已批项目库 要实行专业管理,并逐步建设成为包含项目资料、工作团队和管理机制的招商项目

  管理系统。每年各级各部门都要对项目库进行修订调整,充实提高,并有效利用互 联网等信息技术,提高项目发布推介的覆盖面和发布效率,推进项目推介工作,提 高项目库的使用价值。

  三、进一步加大利用外资工作扶持政策力度 6、鼓励民营企业以合资、合作和股权转让(外资并购)等方式引进外资,兴 办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外,再按如下政策扶 持: (1)外资全部到位额度,经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确认后,分档给予一次性 奖励:实际到位外资在 200 万美元(含)以上至 500 万美元以下的,奖励 10 万元 人民币;500 万美元(含)以上至 1000 万美元以下的,奖励 20 万元人民币;1000 万美元(含)以上至 3000 万美元以下的,奖励 40 万元人民币;3000 万美元 (含)以上的奖励 80 万元人民币。凡与全球 500 强和行业巨头等著名企业进行合 资、合作和并购的,加倍奖励。奖金由台州市政府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现行财政 体制分别承担。原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 (台政发〔2004〕47 号)停止执行。 (2)凡符合台州产业发展规划,并对调整产业结构有重要作用且合同外资 1000 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 的转户,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经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 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各级政府要建立企业并购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加强对并购重 组债权债务的协调处置,为企业资本运作提供便利。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并按新增实际外资额参照上述合资、合作 和并购奖励办法同等奖励。 7、积极开展产业招商,鼓励中介机构参与招商。积极开展产业专题招商,建 立专业化的招商项目管理和洽谈专家系统,指导企业和项目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

  作。积极开展商业化招商,筛选一批境内外专业中介机构,建立紧密型或松散型的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工作网络,对紧密型的中介机构可以事先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松散型的则事后给予引资奖励。市外经贸局每年要新发展招商中介 10 家,各县 (市、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要新发展招商中介 5 家,并确保正常运作,发挥作 用。对中介机构的奖励按《台州市利用外资社会中介奖励办法》(台政办发 〔2005〕25 号)执行。

  8、土地指标要向外资项目倾斜。市级以上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中签约的重点项 目、各县(市、区)自行签批的总投资 500 万美元以上且协议外资 150 万美元以上 的制造业项目和总投资 1000 万美元以上且协议外资 300 万美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 目,在项目条件成熟、前期准备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台州市在用地指标上要重点倾 斜,优先安排;总投资 300 万美元以上且协议外资 100 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和 总投资 500 万美元以上且协议外资 150 万美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在项目条件成 熟,前期准备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各县(市、区)在用地指标上也要重点倾斜,优 先安排。

  9、加强外资项目落地工作。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重点项目要成立征地拆 迁工作组,确保项目落地,及时进场开工。加强已落实用地企业的管理,保证资金 及时到位,用好土地资源。确保世界 500 强、跨国大公司和行业巨头投资项目以及 高科技外资项目、对我市产业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用地,此类项目必 须“一事一议”。地方确实难以落实项目用地的,要及时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安排。 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参与政府用地的计划和安排工作。

  10、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每年要核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 专门用于引进外资各项工作,经费由各级外经贸部门掌握使用,各级财政部门监 督,不得因经费问题影响利用外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11、建立政府行政效能的公开调查、测评和通报机制,接受企业的评议和监 督,每年开展一次软环境评价。

  12、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加强外资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规 范化建设,外资项目核准、合同章程审批、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外汇、建设、环保、 土地等审批环节要进一步缩减程序时间,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对经营范 围涉及前置许可或住所在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可 先发筹建执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收费不能采取重复累积的计算办法,以减轻 企业负担。

  13、建立外商投资相关政策的通告和说明会制度,外经贸、发展改革、财政、 工商、税务和外汇等主要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外资政策通告和业务培训。完善外商 投诉机制,加大对外商投诉的协调力度,促进外商投诉及时有效解决。加强投资台 州网站和投资热线建设,提高运行效率,拓展信息沟通渠道。

  14、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平台。全市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建设外商投资 区块,用地比例不低于园区工业用地总量的 20%。在滨海工业新城中划出一定比例 的土地,建立外商投资区块,各县(市、区)也要在 2006 年度内建立相应的外商 投资区块,制定科学严格的准入和管理制度,使之成为外商投资的乐园、工业集聚 的高地和先进制造业的示范窗口。进一步落实开发区的“三为主、二致力、一促 进”方针,充分发挥开发区利用外资的主战场作用。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要逐步提 升到“招商选资”,切实提高外资质量,充分发挥高质量外资的积极带动作用。

  五、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领导 15、坚持利用外资“一号工程”和“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各级主要领导要坚 持招商引资工作“四个亲自”,即“重要客商亲自接待、重大项目亲自过问、重大 问题亲自协调、重大活动亲自参加”。同时,建立健全领导联系重点外资项目制 度。加强全市外资工作队伍建设,整合资源、强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由组织部

  门牵头负责定期选拔外资骨干人员到先进地区挂职锻炼,学习经验,磨练队伍。加 强外资工作干部的专业化配备,进一步重视外资工作干部的培养。

  16、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强化工作效能。全市利用外资情况每月 在主要媒体上通报,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督查,年终考核,奖优罚劣。

  17、建立完善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正常工作机制,健全议 事、例会制度,研究全市利用外资战略规划,加强重大项目利用外资的指导和决 策。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例会。

  18、成立招商项目工作小组和项目审批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利用外资项目 库建设,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推选、审编招商项目,制定项目招商方案,开展项目 洽谈和促进;协调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积极开展外资项目审批代理,减轻企 业办事负担。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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