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飞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原标题: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飞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飞地”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头部条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土地资源配置,有效破解工业用地紧缺难题,减少企业外流,促进区域之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推进一批优质重点产业项目顺利落地实施,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市范围内因资源要素制约无法在本地(行政区域)实施,需在本市跨区域落户的上市拟上市募投项目、具备高成长发展潜力的“瞪羚”企业项目、其他工业企业优质项目、招商流转项目等。
第三条“飞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原则在1亿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按行业分类超过《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规定30%以上、亩均税收和亩均增加值指标按行业分类超过《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19版)》规定30%以上。招商流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原则在5亿元以上。
第四条“飞出地”是指无法满足本地(行政区域)相关项目实施需求,需要在区域外土地进行项目建设,以及重大招商项目无法落地需要跨区域流转落地的县(市、区)、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飞入地”是指承接符合条件的“飞地”工业项目的县(市、区)、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
第五条建立领导机构。建立台州市“飞地”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飞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各县(市、区)、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均应建立本地“飞地”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保障“飞地”项目用地。按照产业链发展、企业投资意愿和土地要素保障情况,鼓励企业在全市范围实施“飞地”项目建设。“飞入地”应安排一定规模的工业用地用于“飞地”项目和招商流转项目的落地实施。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原则上采用“园区化”管理模式,按照产业类别划定相对集中区域,一期安排1500亩工业用地用于全市“飞地”项目实施,其中用于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其他县(市)“飞地”项目的用地计划数分别为300亩、400亩、300亩和500亩,由“飞出地”根据项目需求提出用地安排建议。用地计划数按照各地“飞地”项目实际推进情况每半年进行调整。投资额10亿元以上重大“飞地”项目用地另行安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第七条建立“飞地”项目库。市级“飞地”项目库由市本级项目库和县(市)项目库共同组成。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均应建立本地“飞地”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招商流转“飞地”项目库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建立。(责任单位:市“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
第八条“飞地”项目实施。各地“飞地”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地条件成熟的拟实施“飞地”项目及时上报市“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飞地”项目实行即报即审即推机制。对审核确定的“飞地”项目,“飞出地”和“飞入地”双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对接落实相关工作。招商流转“飞地”项目由市投资促进中心牵头审核研判流转。(责任单位:市“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市级相关单位)
第九条“飞地”项目管理。对接完成的“飞地”项目,“飞入地”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蕞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22号)组织项目的审批、实施和服务管理,并负责落地项目的政策兑现。
第十条考核指标核算。工业性投资数据自“飞地”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同时计入“飞出地”和“飞入地”考核数据;项目实施完成以后后续发生的投资额,计入“飞入地”考核数据。工业产值、增加值数据自“飞地”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同时计入“飞出地”和“飞入地”考核数据,5年以后全部计入“飞入地”考核数据。招商流转项目数同时计入“飞出地”和“飞入地”考核数据。
第十一条税收分配。“飞地”项目投产后,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自税收产生之日起,前3年由“飞出地”和“飞入地”按5:5的比例进行计算,后2年按3:7的比例进行计算,市区间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划转,县(市)间通过其他形式专项结算;5年以后全部计入“飞入地”。对已享受重大优惠政策扶持的“飞地”项目,税收分配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飞地”项目投资完成后次年起,工业性投资指标基数全部计入“飞入地”。“飞地”项目5年实施期结束后,工业产值、增加值和税收等考核指标基数全部计入“飞入地”。
第十三条建立“飞地”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运用到市对县(市、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对“飞地”项目实施情况良好的“飞出地”和“飞入地”政府(管委会)年度考核予以加分。对落实市“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推荐的“飞地”项目实施不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推荐“飞地”项目的,年度考核予以扣分。
第十四条优质项目库中项目在当地无法落地实施的,必须通过“飞地”模式跨区域安排实施。对未有效利用“飞地”政策导致优质项目流出台州市外的,将进行通报和约谈,并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飞地”工业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39号)予以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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