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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工业用地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admin2年前 (2024-09-29)台州产业信息8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工业用地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岩区工业用地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区工业用地项目报批建设、竣工验收、投产达产,促进有效投资落实到位,保障项目效益充分发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9〕3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强化工业用地项目监管制定如下办法:

  2017年及以后黄岩区范围内出让的所有工业用地项目,包括“标准地”和 “非标准地”项目。

  (一)优质服务。为企业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对工业用地项目实行项目化、清单制、销号式管理,盯牢项目进度,按照“三服务”活动要求,以“五心”“妈妈式”服务,集中协调解决已供地未开工、已完工未投产、投产未达产项目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业用地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早达效。

  (二)效率优先。全面落实一般企业投资项目“蕞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工业项目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确保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不超过50天、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间不超过30天。

  (三)诚实信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黄岩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企业地块承诺书》等明确的开工建设、竣工达产、投资强度、效益指标等约定要求,全面充分履约。切实强化企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法治思维、契约精神,提倡依法诚信,杜绝失信违诺。

  建立完善工业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和现场督促核查制度。由分管区领导分别召集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蕞多50天”推进会,协调解决项目推进审批问题;区发改局和区经信科技局(区发改局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区经信科技局负责“零土地”技改)每月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核查项目形象进度和工业投资进度,对项目业主发出督查单,并跟踪落实督改。项目推进落实情况由牵头部门每月汇总一次,上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由相关部门对企业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进行提示告知,进一步改造优化审批流程,让企业“少跑腿”、数据“多跑腿”。

  1.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3日内书面抄告区发改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和企业(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包括“标准地”“非标准地”的全部工业用地项目纳入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全程助推项目审批和实施。

  2.区发改局和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业主项目所需各审批事项清单和有综合资质或多种评估业务能力中介服务名录,明确约定方案设计、地质勘探、施工图设计(包含水、电、气、通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及环评、能评、水保等方案编制的完成时间及各阶段节点报批时限。

  因企业(项目)自身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对项目业主予以警示约谈,并责令改正。第1、2、3点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属地乡镇(街道)给予业主警示约谈,并监督整改落实;第4、5、6点由区经信科技局牵头,会同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项目属地乡镇(街道)给予业主警示约谈,并监督整改落实。属于招商引资项目或重点工业企业项目用地的,由分管区领导约谈。

  1.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方案设计、地质勘探、施工图设计(包含水、电、气、通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及环评、能评、水保等方案编制,未按约定时限上报审批的;

  2.自项目备案之日起,30天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3.《企业地块承诺书》未执行到位的;

  4.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0天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

  5.工程形象进度和项目投资未按计划落实到位,投资统计入库和申报不落实的;

  6.未遵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黄岩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逾期开工、竣工、达产的。

  企业(项目)未遵守、未执行、未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黄岩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等约定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执行。

  1.依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对约定时间未开工建设、未通过竣工验收、未通过达产复核、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黄岩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或违反承诺约定的企业,由区发改局、区经信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依法记入信用信息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供查询或向社会公开,强化对失信行为行政性约束和联合惩戒。

  2.对“严重失诺、失信”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和投资项目招投标,限制参加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或使用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实现“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企业(项目)发生下列违约行为,由相关牵头职能部门会同项目属地乡镇(街道)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执行。

  1.构成闲置用地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征缴闲置土地费或依法没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开工建设和项目达产,不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黄岩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的,有关工业企业(项目)不享受区内奖励政策;

  3.项目业主原因违约,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黄岩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约定予以处置;

  4.投资强度未达到《黄岩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约定要求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整改期间不动产权属登记暂缓办理;

  5.“标准地”项目亩均税收低于《黄岩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的,差额部分严格按照《黄岩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予以执行;

  6.享受过黄岩区重点工业企业项目用地、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未满10年或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原则上不得转让。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转让的(包括标准地、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及其股权变更),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区经信科技局、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联合审核,确认企业项目符合规定要求后,上报区政府批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黄岩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投资管理合同》等约定支付违约金,足额补缴土地出让地价与转让时的差额部分,收回已按政策享受的优惠和奖励。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从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工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汇报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强化工作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调整充实监管服务力量,提高监管服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

  (二)强化监督问责。区政府督查室及各牵头单位采取明察暗访、实地调研、联合督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区内工业用地项目进度完成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对未按预定进度完成的项目限期落实整改,确保项目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早达产。对项目推进中发现的职能部门及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应当严肃追责。

  (三)广泛宣传动员。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工业用地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营造项目建设主体你追我赶、争先比优的良好氛围,促进项目投资落实到位,保障项目效益充分发挥。

  附件:黄岩区工业用地项目监督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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