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投资1000万安置补偿协议不能履行法院:采取补救措施!
张某某是某船厂老板,90年代末大学毕业后回家乡创业,2000年前后在台州市某镇投资1000多万元建造厂房、船场及购置机械设备等。2007年8月,因当地XX项目建设需要清理该船厂区域内一切建筑物、构筑物。2008年10月28日,XXX项目建设总指挥召集有关人员对该船厂企业拆迁损失进行了估价,经双方认可拆迁损失费计人民币300万元。但是,因当时XX项目指挥部经费紧缺,所以要求原告对该损失费,其中一部分以现金补偿,另外一部分以当时土地招拍挂底价优惠款予以补偿,作为该企业新的船舶建造修造厂用地。
基于此,该船厂与XX指挥部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了船场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XX指挥部向船厂支付了拆迁补偿金130余万元,但是因该指挥部内部主要领导频繁调动等原因,致使协议中约定的给船厂10亩土地一直无法落实。期间,张某某每月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落实船场补偿协议的有关条款,但至今未果。于是,张某某无奈,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临海市人民政府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以招拍挂底价出让10亩土地,与浙江XXX开发区总体规划不相符。因此,原告主张给予10亩土地不符合浙江X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入园的产业规划要求。XX指挥部在协议第四条约定提供给原告10亩的土地,并且价格以招拍挂底价出让,系给予原告政策优惠。而总体规划的制定,是被告与原告无法预见的变化,该约定在事实上也无法实现。对此,XX指挥部及被告均不存在过错,被告也无需向原告履行差价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于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有效的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依法、依约履行。但根据浙江XXX开发区总体规划,所在地附近陆地规划为居住、商业用地和绿地等,但不包括工业用地。现原告要求按协议约定在XXX脚附近陆地安置船厂实际已经无法履行。对此,被告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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