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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休闲时尚科创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三门县休闲时尚科创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休闲时尚科创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加快三门县休闲时尚科创园(以下简称时尚科创园)集聚,促进入园企业孵化,推动我县休闲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经三门县冲锋衣产业质量攀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入园企业:冲锋衣生产及上下游关联企业,其他休闲时尚企业,园区运营机构。

  1.入园企业须在三门县域内依法经营、签订入园协议,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

  2.生产型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700平方米。

  3.在符合第1、2条要求的基础上,下列企业优先考虑入园:

  (1)列入“小升规”培育计划的企业;

  (2)列入“科技型”培育计划的企业;

  (3)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更新、老旧工业点改造等工作,并经过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1)支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租赁的入园企业达到入园协议约定的产出要求,投产后凭入园协议、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申请补助,第一、二、三个年度补助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5元、3元、2元,每家企业蕞高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购买厂房后出租的不享受租赁补贴。

  (2)支持产业强链补链。经领导小组认定主要服务于园区的配套企业,第一、二、三个年度补助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5元、3元、2元,每家企业蕞高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补助面积不设上限)。购买配套用房后出租的不享受租赁补助。

  (3)支持企业管理提升。对入园企业通过台州市星级基础达标验收(基础规范验收),企业管理星级评价达四星级、五星级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20万元。

  (4)支持企业数字赋能。经过备案的投资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按软件投入的40%及支撑硬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50万元。

  (5)支持企业设备投资。生产企业当年度设备投资额按照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的4%、7%和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100万元。引进休闲时尚头部企业或对园区管理、生产技术起到引领作用的其他休闲时尚企业(需经领导小组认定),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500万元。

  (1)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台州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为A档和B档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2)鼓励招引培育。运营机构从三门县外引进的企业,实现企业年度上规的,给予运营机构每家5万元奖励,月度上规的追加奖励5万元。引进休闲时尚头部企业(需经领导小组认定)在园区设立生产基地的,对园区管理、生产技术起到引领作用的,给予运营机构每家3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示范创建。园区被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年度被认定为示范小微企业园,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荣誉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1.入园企业存在擅自转租、转让不动产权等行为的,应无条件退出时尚科创园,并不得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2.入园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清退。

  3.企业入园投产第二年起,在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需限时整改,如整改后在次年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仍为D类的,予以清退。

  1.本政策所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设备,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2.本政策所涉及奖补资金,按县财政预算安排实行总额控制,若超过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企业申报时超过申报期限的,则视为放弃资格。

  3.本政策自2024年8月14日起实施,试行3年。

  三政办规〔2024〕4号 三门县休闲时尚产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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