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小芝镇四南村里外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临海市小芝镇四南村里外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台州市采矿权出让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台土资〔2011〕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临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受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由台州市国土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对临海市小芝镇四南村里外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进行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采矿权名称:临海市小芝镇四南村里外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
(二)矿区位置:临海市小芝镇四南村里外坑。
(四)矿区范围:矿区范围由11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13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233.34米至+110米,矿区范围坐标见表1。
表1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西安80坐标系)
(五)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年(含基建期)。
(六)生产规模:暂定19.6万立方米/年(49万吨/年)。
根据《浙江省临海市小芝镇四南村里外坑矿区建筑用石料矿勘查地质报告》(临土资储备字[2013]4号),资源储量为307.79万平方米(747.86万吨),其中可作宕碴用的风化岩石量21.34万立方米(40.33万吨)。矿区内可开采储量按《临海市小芝镇四南村里外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储量确定。
(一)按县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
(二)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并做好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意向竞买人可自2014年6月11日起到台州市国土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索取挂牌出让文件,查阅相关资料,并对挂牌矿区进行实地踏勘。
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6月26日16时止提交报名资料,办理报名手续。
台州市国土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椒江区爱华路18号,台州市民广场新台州大厦4楼市招投标中心办事窗口)。
2、了解并遵守“挂牌出让竞买须知”的声明书(原件);
3、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查验原件,并提供企业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如委托他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矿山开采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应注明所从事专业和任职资格,并附证书复印件),或专业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6、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或企业要求联合参加采矿权竞买的,还需提交联合竞买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出资比例由竞买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设定),并明确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7、企业注册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工商注册地不在临海或工商注册地在临海的并要求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的企业还须提供:①该企业必须在新公司里占有股份,新公司须在临海办理工商预登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②竞得采矿权后按工商预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临海注册企业并按该名称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书面承诺书。
台州市国土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椒江区爱华路18号,台州市民广场新台州大厦4楼436室)。
竞买申请人应于2014年6月26日16时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柒佰万元缴至台州市国土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指定账户,方可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保证金由竞买申请人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缴。
竞买保证金可汇入下列任何一家银行:
户名:台州市国土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
开户银行:农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
开户银行:工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8838
开户银行:台州市建行帐号:0111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台州市分行帐号:8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帐号:
挂牌结束后,未竞得人所交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凭采矿权出让所得缴纳凭据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缴纳凭据到台州市国土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办理竞买保证金退款手续,不计利息。
本次挂牌出让设保留价,保留价由临海市国土资源局集体决定,并采用有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由台州市国土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对挂牌采矿权进行现场书面竞价,出价蕞高者为竞得人。挂牌出让起始价为1250万元;增价幅度均为5万元或5万元整数倍。
采矿权出让所得一次性缴清,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入临海市财政专户。
(一)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
(二)采矿权竞得人在完成上述矿区的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工作后,持采矿权出让所得缴纳凭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临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三)竞得人须在临海办理工商注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四)采矿权出让约定和规费缴纳说明:
1、《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15天内,受让人一次性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按0.25元/吨计算),计人民币176.89万元。同时受让人应按规定交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税等相关税费。
2、矿区红线内的现状道路及矿区红线内堆场、山林、青苗、坟墓等政策由小芝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同处理,政策处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2.9445万元。受让人必须在《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小芝镇人民政府。矿区红线范围以外的政策处理由受让人自行处理,费用由受让人负责。
3、颁发《采矿许可证》前,受让人必需提供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与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并按方案要求一次性缴纳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4、因该采石场采矿权设置需要,所产生的矿山设置安全评估、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28.892万元,受让人必须在《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小芝镇人民政府。
5、本采矿权终止后,由采矿权人无条件自行拆除矿区固定资产(出让人不予经济补偿)。采矿权有效期内,若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须提前关闭矿山的,按照“谁主张,谁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
6、采矿权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7、受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有关费用后,方可向采矿许可证登记单位申领《采矿许可证》。
8、矿山进出道路、堆场和矿山作业区涉及到农用地等,应缴纳复耕保证金,每亩按2万元计算,待采矿权注销后进行复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采矿权有效期限届满,矿区范围内尚有资源可供开采,需要继续开采的,采矿权人可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当地政策的前提下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矿区范围内资源开采完毕或采矿权有效期限届满后采矿权人未提出继续开采申请的或提出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采矿权人应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矿区资产由采矿权人自行拆除,无补偿。
(五)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需慎重决策。
台州市国土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李女士,联系电线、实地踏勘联系人。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金先生,联系电线、监督人。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蔡先生,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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