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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字号】台政发[2006]40号
【颁布时间】2006-07-24
【实施时间】2006-07-24
【法规编号】294862什么是编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基础,提升民营企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台州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充分认识利用外资的重要性。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是顺应国际资本加速转移、应对激烈区域竞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我市建设长三角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沿海港口大城市、全国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三大目标的重要保证。全市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外资带来先进技术、管理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积极影响,克服“外资怀疑论”和“外资无用论”等思想,确保利用外资“一号工程”深入开展,千方百计促进我市的外资工作。
2、充分认识“以民引外”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台州民营经济的特点,确立民营企业利用外资的主体地位,把发挥民营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政府的引导推动相结合,加强宣传发动,利用考察、论坛等各种形式树立开放理念,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利用外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积极拓展外资利用领域。进一步开放投资领域,降低外资准入门槛,打破政府性资源的部门行业垄断,加大基础设施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利用外资力度,拓展第三产业引资领域。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涉及面广、经济利益关系复杂、建设经营周期长等特点,认真筛选、精心包装,将条件成熟、前景和经济效益好的项目选出来、推出去。
4、加强利用外资项目的推出工作。根据台州经济发展现状和发展要求,积极推出符合台州产业发展方向的高质量的招商引资项目。一要保证项目推出数量。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项目征集、包装和推出。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审核包装,每年要新推出总量不少于30个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市经委负责牵头审核包装,每年要新推出总量不少于30个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制造业项目;市建设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贸易与粮食局等单位每年各要新推出不少于10个的相关行业项目;市港航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单位每年各要新推出不少于3个相关行业项目。二要加强规范包装,提高项目质量。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商业流通等服务业项目前期工作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并配套准备招商洽谈预案。三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项目,凡能够进行市场化运作的,要及时推出对外招商。通过以上工作,市级招商引资项目库要达到200个存量。各县(市、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要求每个县(市、区)项目库存量不少于100个、台州经济开发区不少于50个。
5、加强利用外资项目库的维护工作。推出项目库、在谈项目库和已批项目库要实行专业管理,并逐步建设成为包含项目资料、工作团队和管理机制的招商项目管理系统。每年各级各部门都要对项目库进行修订调整,充实提高,并有效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高项目发布推介的覆盖面和发布效率,推进项目推介工作,提高项目库的使用价值。
(1)外资全部到位额度,经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确认后,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到位外资在200万美元(含)以上至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含)以上至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含)以上至3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4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人民币。凡与全球500强和行业巨头等著名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和并购的,加倍奖励。奖金由台州市政府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原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发〔2004〕47号)停止执行。
(2)凡符合台州产业发展规划,并对调整产业结构有重要作用且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的转户,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经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各级政府要建立企业并购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加强对并购重组债权债务的协调处置,为企业资本运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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