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肖谢工业园区块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味,根据路桥区人民政府计划安排,拟对肖谢工业园区块范围实施改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东至新安南街,西至公园路,南至肖王泾,北至老机场路及肖谢泾的范围(详见附件1)。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房屋1间1户,国有企业40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部门为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路南街道办事处。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本项目签约期限为5日,搬迁腾房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征收范围红线.路桥区肖谢工业园区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2019年4月27日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路桥区肖谢工业园区块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被征收房屋预评估比准价:参照同类区块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2018年6月6日为预评估时点,预测国有出让用地上被征收房屋和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比准价;其中,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按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220元/平方米、240元/平方米、260元/平方米、280元/平方米,分五个档次进行补偿,在实际评估中评估机构可根据装饰装修程度在档次之间作适当调整。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一)征收一层平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3的比例确定应安置面积,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补助。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一)户应安置面积在140平方米以内的(含140平方米),对照套型建筑面积,在其范围以内(含套型本数)就近上靠选择。
(一)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90%结算;在应安置面积内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40%结算。
(二)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50%结算;大于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80%结算;大于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上浮一档选择套型或套型组合的,其上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上浮10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累进享受结算折扣优惠。
(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大套以上住宅配备一个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价格按3万元/个结算;按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浮一档到大套安置房的,地下停车位价格按6万元/个结算。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时可选择大套安置房的(不含上浮一档到大套),但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或货币补偿的,可给予6万元/个的车位补助。
被征收人可安置多套房屋的,其选择部分安置房进行货币补偿的,按选择货币补偿所占总安置套型建筑面积比例换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进行上浮一档选择套型的除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应当扣除按被征收改为商业用房评估价值3%的土地收益金。
征收划拨土地住改商的房屋,另收取底层住宅房屋评估价值3%的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底层架空层和二层及以上房屋,以及车库、辅助用房等不得按商业用房认定。
征收国有产权的学校、医院、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社区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办公用房评估标准予以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重建。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自被征收人搬迁腾房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以下称安置过渡期)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其中高层住宅的安置过渡期限为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多层住宅的安置过渡期限为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超过安置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照两次计算,一次性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其中,工业企业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按实际评估确定,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除依照本方案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
区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向原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附件:2-1.被征收房屋预评估比准价
以上预评估具体比准价及估价对象概况以评估报告为准。被征收房屋以及产权调换房屋蕞终评估价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另行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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