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峰江街道桥洋老旧工业区块补偿安置政策的实施办法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峰江街道桥洋老旧工业区块补偿安置政策的实施办法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峰江街道桥洋老旧工业区块补偿安置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盘活低效存量工业用地,加快传统制造业优化提升,打造小微企业集聚空间和成长平台,破解中小企业发展用地难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13〕105号文件精神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41号)、《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5号)、《关于加强台州市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17〕74号)、《关于台州市老旧工业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台政办发〔2018〕5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峰江街道桥洋老旧工业区块补偿安置政策的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峰江街道桥洋老旧工业区范围内企业,约470亩,界限东至104国道留地边线,南至上蔡村村道、民房及耕地,西至路西村、上蔡村耕地,北至路西村村道、民房及耕地。
桥洋老旧工业区块保持工业用地性质不变,采取政府主导的“统一规划、滚动开发”的“综合整治”改造模式,区块内企业权证合法土地由政府统一收回。合法出让土地的企业,实行统一组团“零地技改”,打破界线,结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改造方案(建设的容积率原则上为2.0左右,特殊企业经申请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1.2),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企业可委托区金投公司等国企代建代批,也可组团自建。
征收边角地、夹心地、杂边地、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与置换安置同步实施。合法土地企业实行滚动安置,其余土地实行公开出让或划拨供地,一并纳入整体开发建设、设定准入条件,公开招拍挂或划拨供地的按照有关政策实施。
桥洋老旧工业区内的权证合法土地企业,可自行选择土地置换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或两种方式结合。原则上,所有实行土地置换方式安置的企业,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入园条件,须签订投产承诺书。
1.关于置换标准。区块内被改造企业依法申请注销原有产权证书,土地由政府统一收回,实施政策性搬迁,打破界线,实施等价值、等用地合法面积以土地协议出让少于等于1:1比例面积置换方式安置。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均不纳入置换面积。选择置换的企业,需要在园区整体规划下,分摊部分道路、消防、绿化等公共设施面积及费用。
2.关于建设主体。置换企业按照“零地技改”方式建设,允许企业自建,但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也可委托区金投公司等国企代建代批。企业自建的,建筑方案须经峰江街道审核,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予以补偿。区金投公司等国企代建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企业的地上合法建筑物、附着物等进行价值评估,作为政策性搬迁补助款,直接抵作建设成本。公用设施、配套费由企业根据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3.关于出让年限。新规划用地出让年限按原来的年限确定,涉及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可按出让终止期蕞长一宗土地重新确定出让年限,若意向递增到50年,需补交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企业原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转为国有出让,才允许置换。
4.关于置换厂房建设。置换的厂房原则上按幢(整幢或半幢)建设,在协议中予以明确每幢(整幢或半幢)建筑面积。
1.关于补偿标准。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企业,房屋征收补偿按照相关规定,由峰江街道按照相关规定与程序,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政府征收决定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2.关于奖励标准。为调动企业积极性,按时(以政府公告为准)签订协议的企业,政府给予土地补偿价10%的奖励,按时(以政府公告为准)腾房的企业,再给予土地补偿价10%的奖励。
该区块准入产业原则上为:汽摩配、机电机械、植保与清洗机械、卫浴、电线电缆,或亩均税收高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符合环保消防安全要求下允许入园。对于优质项目的优惠政策,可上报由区政府集体商议决定。入园的企业还需符合行业准入、亩均产出等标准,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参照《关于路桥区盘活利用工业企业低效用地的若干意见(试行)》标准执行。入园的新增项目各项指标须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执行;原有项目按照《台州市低效企业改造提升“一三五”行动方案》(台政办发〔2018〕54 号)执行, 亩均税收须达到5万元以上。
工业区内非生产性用房,在配建职工宿舍建筑面积占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50%以上的前提下,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不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比例集中集约规划建设,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及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比例可统筹计算。在出让公告中事先约定建设非生产性用房比例和自恃比例。
(一)停办企业各类手续。对列入改造的企业,一律停止项目申报批(含已建待批),不得进行改扩建,一律停止为其办理对外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权属变更手续,停止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停止环评、能评、用电等审批。
(二)他项权利的处置。区块内工业企业在签订协议出让合同或领取货币补偿款前,先行解除土地及房屋产生的任何与第三方有关的他项权利(包括土地和房产的抵押、担保、出租等)并注销不动产权证,确保土地净地(经批准同意保留建筑的除外),权属清楚,无争议,因他项权利处置不当导致的纠纷、损失等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三)建立项目直通车通道。涉及工业点内的审批项目,应当简化程序,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批等方式加快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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